绍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人:admin 添加时间:2015-03-25 浏览次数:[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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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企业吸纳就业,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杭银发〔2008〕25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相结合的原则,由商业银行自主发放。
第三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1.绍兴市区城镇户籍持《就业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复退军人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等;
2.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3.绍兴市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
4.进入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小企业。
上述对象在绍兴市区内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进入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经园区审核推荐。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与期限
1. 绍兴市区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持证残疾人,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 高校毕业生和进入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小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进入创业园创业的小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第六条 贴息对象
市区户籍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以及在绍兴市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小额贷款,可申请贴息。
第七条 贴息额度和期限
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贴息额如下:
1.高校毕业生在20万元贷款额度内(20万元以上按2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高校毕业生减半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在5万元贷款额度内(5万元以上按5万元)从事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创业减半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八条 贴息方式
1. 采取担保基金担保的小额贷款,每季结息后,由经办行将结息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向经办行拨付贴息金额。
2.采取商业性担保的小额贷款,按“先付后补”的原则,每年1月、7月,由贷款人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市残联(这三个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就业失业证》、高校毕业证书、残疾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给申请人。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担保基金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为补充的担保模式。
1.基金担保。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担保基金担保方式。
2.商业性担保。对于符合贷款条件,但未获得担保基金担保的借款人可采取第三方担保、多户联保或抵(质)押方式申请贷款。
(1)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人应为有稳定收入来源人员。
(2)联保。第三方担保缺失的借款人可根据各自信用情况,多户组合形成组内互保的联保方式。
(3)抵(质)押方式。借款人可用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物品保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 担保基金运作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务开发公司运作并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贷款担保基金运作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不低于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增幅的速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基金担保能力。担保基金实行免费担保,不收取担保费。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规模的5倍。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流程
1.个人递交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2)、创业园内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3);
(2)营业执照;
(3)本人身份证;
(4)失业、就业困难或低收入有效证明(包括就业失业证、复员证、高校毕业证、土地征用证明材料、低收入证明等)。
2.资格认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处对残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批。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对其他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同意的分别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审批;审查通过后相关资料报送市财务开发公司。
3.资信审查及担保。市财务开发公司收到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及时完成实地考察工作。同意担保的,将相关资料送交贷款经办行。担保基金不予担保的,申请人可采取商业性担保方式。
4.贷款审批发放。经办行收到市财务开发公司递交的相关资料后及时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放贷手续,不同意贷款的应说明理由。经办行发放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及时反馈给其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贷款催收
小额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由经办行负责催收,担保机构配合催收;进入创业园创业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由创业园和经办行负责催收;第三方担保、联保的小额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由经办行自主催收;残疾人逾期贷款由市残联负责催收。对出现的逾期贷款,基层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应配合经办行和担保机构进行催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借款的不良信用在《就业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呆账处置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发生呆帐,经办行提出申请,担保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担保基金全额代偿,其中残疾人小额担保贷款呆账由市残联负责处置。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
经办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应停止发放新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到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担保基金对经办行担保代偿率达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需经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奖励机制
1.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笔数5笔(含)以上或发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期末贷款回收率达100%以上,小额担保贷款台帐齐全、管理规范的街道(乡镇)和大学生创业园,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并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次年起按每年贷款发放额的1%-2%下拨奖励工作经费。对信用社区内当年出现恶意拖欠小额担保贷款现象的,取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行,由市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发放金额给予1%的手续费补助。
第十六条 附则
1.创业实体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户籍、住宅、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1周内通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和经办行。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或者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弄虚作假或者重复享受的,一经核实,要追回贷款及所有贴息金额,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 原绍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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